卷宗扫描仪: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卷宗扫描仪: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
      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如非接触式案卷扫描仪、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制作、提供使用的电子卷宗,应当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形式、顺序等保持一致,避免在拆装卷宗是发现丢页,漏页等情况。book2net电子卷宗扫描仪可以方便档案客户轻松、高效的扫描装订成册的案卷资料。当前市场上的平板、高速滚筒扫描仪产品在扫描成册案卷资料时,都需要拆卷扫描。而且滚筒调整扫描时, 即使拆卷扫描也会出现卡纸撕纸状况。生产型非接触式证物案卷扫描系统通过矩阵式点对点扫描技术,页面向上式采集,扫描过程无需拆卷,像看书一样轻松高效的完成扫描工作。
       (二)规范高效。相关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制作、规范使用电子卷宗,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高效运行。
       (三)安全保密。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电子卷宗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一、电子卷宗的制作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报请*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二、电子卷宗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生成:
      (一)对纸质原始卷宗扫描数字化;
      (二)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三、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案件材料特别多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制作、上传的,应当将案件先移送办案部门,并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继续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上传。
      四、制作电子卷宗应当由 人员承担,并在安装有监控设施的场所进行。
      制作电子卷宗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制作规程》执行。
      五、电子卷宗的使用
      办案人员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从事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履行案件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等职责时,可以依照权限设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阅、使用电子卷宗。电子卷宗的查阅、使用权限设置,依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查阅、使用个案内容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物案卷无损数字化采集设备。为公检法系统案卷扫描过程无需拆卷,能有效降低案卷在数字化过程中损毁丢失的风险。




       非接触式证物案卷扫描系统采用航天级矩阵式点对点扫描技术,完成单次案卷扫描的时间仅为0.3秒,扫描一本200页的案卷需6分钟,案卷无损扫描设备。矩阵式点对点扫描技术景深15厘米,可进行实体物证仿3D立体采集和X光片数字化扫描。案卷、实物、X光片实现一机扫描。提高了案卷证物数字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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